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177號聲請人 陳維地 即債務人戶)代理人 吳聲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於103年6月19日調解不成││立,於103年7月15日聲請更生,已逾二十日)。│├───────────────────────────┤│㈡提出:││聲請前二年(即自101年7月15日至103年7月14日)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如無法完整提出,亦請書面說明。│├───────────────────────────┤│㈢目前職業薪資暨在職證明文件(請蓋公司、商行大小章)。│├───────────────────────────┤│㈣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㈤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㈥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102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應提出最近2個年度所得清單,僅提出││100、101年度)。│├───────────────────────────┤│㈦應補正:││①需債務人扶養之「配偶」、「兒子」、「父親」,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②應受扶養權利人「配偶」、「兒子」、「父親」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㈧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配偶」、「兒子」及││「父親」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7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㈨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