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33號原告 吳興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應德 、 吳進德 、 吳青德 、 吳聖德 、 吳億德 、邱吳運妹、 吳秀珠 、 吳金珠 、 吳滿珠 、 吳陳竹妹 、 吳學貴 、 吳學炫 、 吳宛諭 、 梁典雄 、 梁烽震 、 梁峰勝 、 陳偉盛 、 梁丞佑 、 林祺富 、 蔡碧緯 、 張辰榮 、 梁碧霞 、 梁煌龍 、 簡美珍 、 甘夢婷 、 彭宥心 、 梁美鳳 、 鍾佩璇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柒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