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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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39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義股被告洪輝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1382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八月十四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4日當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本件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