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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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吳興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吳應德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具狀提出被繼承人 吳雄德梁吳秀蘭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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