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小調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小調字第922號聲請人即原告 張宏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良知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未據繳納裁判費,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⑴補正被告翁良知最新戶籍謄本、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