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秩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北秩字第65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
年11月11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9347283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意圖得利與人姦,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扣案
之新臺幣伍仟元、保險套陸枚,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晚間七時四十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十二樓之三。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下
同)五千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 莊斐傑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現金五千元、保險套六枚扣案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現金五千元、保險套六枚為被移送人所有,且分別為
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得之物、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簡素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