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943號
原   告  錢志雄
被   告  張明禮
被   告  鄭立明
訴訟代理人  李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
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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