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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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7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
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