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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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7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磨工廠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9,21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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