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68號原告 廖婉汝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 律師被告 王凱誼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5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黃玥婷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