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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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原告 沈瑞霖 被告 陳蔣水青 法定代理人 陳建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簡伶潔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佑怡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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