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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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建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東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被上訴人瑞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為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
108年12月31日107年度南建簡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
444條第1項亦已明定。且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
3項之規定,均為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程序所準用。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載明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以109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業於109年4月7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王鍾湄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