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乙瓶(驗餘淨重零點柒貳零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K他命(Keta
mine)已經行政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以台九十一法字第○九一○○○一六○號列為第三級毒品在案。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單純持有第三級毒品行為,雖認可罰性較低,依比例原則予以除罪化,而未加處罰。惟依該條例之規定,凡製造、運輸、販賣、引誘他人吸用及轉讓第三級毒品者,均有處罰明文,足證第三級毒品仍屬違禁物甚明。從而,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依據首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仍應予以沒收銷燬,且得單獨宣告之(最高法院九十年台非字第一二一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九六五號),惟查獲扣案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驗餘淨重○點七二○四公克)送驗結果,確含有第三級毒品K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前述案件中扣案之粉末乙瓶(淨重○點八二七一公克,取樣○點一○六七公克已鑑析用罄,驗餘淨重○點七二○四公克),經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確含有K他命成分,有該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91)綱得字第一四九九八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查,本件扣案物品確屬第三級毒品,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自依前開法條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明宏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漢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