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86號上訴人 簡薇玲
簡咨圩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被上訴人 蔡孟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
4月2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29萬9,4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300000+7000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9,905元,扣除已繳1萬5,000元後,上訴人尚應補繳9萬4,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
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藍家慶
法官楊境碩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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