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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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佔用土地不當得利金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67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春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垂發 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67號給付佔用土地不當得利金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2萬21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