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醫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醫字第13號上訴人 趙國欽
趙林 仙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美都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萬3958元(計算式:0000000元+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