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3號原告 蔡孟樺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梁志偉 律師被告 黃政雄
簡咨圩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簡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六月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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