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038號原告 趙佩玲 被告 謝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153之1號9樓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並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132,96
7元及自民國101年8月25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29,0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遷讓之系爭房屋價額為據(至於原告請求租金及按月給付29,000元之部分,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之情形,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依據原告提出系爭房屋之101年房屋稅繳款書,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548,7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揭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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