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26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2635號聲請人 王陳秀盆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05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1年6月15日所為101年度聲字第10號裁定,本應提起抗告,卻提出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應視為抗告,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10月4日以101年度裁字第2051號裁定駁回抗告在案。聲請人復對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051號裁定聲明異議。惟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異議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惟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再審,仍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廖宏明
法官侯東昇法官江幸垠法官林金本法官陳國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彭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