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1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被告 盧秋蘭 支付命令,惟被告被告盧秋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零叁拾壹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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