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 段芸家
楊思璇 黃國峰 王偉中 原告兼上列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段欣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嘉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壹仟伍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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