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聲字第1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140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就聲請再審案件為訴訟救助之聲請,而謂:「聲請人所提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迄今已久,應另舉證,顯已構成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不適用法規。且原裁定以聲請人未向財團聲請而駁回聲請訴訟救助,亦係違反同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云云。然聲請人對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待證事實,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待證事實之真實性。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合文
法官鄭忠仁法官劉介中法官林惠瑜法官帥嘉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葛雅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