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理人 潘慶運 上列當事人與 潘崇文 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