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四七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禾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即反訴原告三省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