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23號原告方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文華 被告哥倫遊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景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法條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支付命令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係依兩造間簽訂之電動雙體船設計與動力系統整合採購合約書向被告請求給付貨款。而觀諸兩造間「採購合約」第16條,業已約定就本件採購合約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546號卷第8頁),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此項合意管轄之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全部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