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原告 鄭清志
鄭淑英 鄭勝獻 鄭淑慧 鄭穎婕 鄭文雅 鄭富盛 被告 嚴崑洲 訴訟代理人 徐祐偉 律師
張績寶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19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周靜妮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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