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1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景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景楠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景楠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景楠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2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呂美玲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號││││年度案號││││├─┼─────┼───┼────┼─────┼──────┼────┼────┤│1│違背安全駕│有期徒│101年7│高雄地檢10│本院101年度│101年10│101年10│││駛致交通危│刑1年│月19日│1年度偵字│審交易字第│月4日│月30日│││險罪│││第20900號│878號│││├─┼─────┼───┼────┼─────┼──────┼────┼────┤│2│違背安全駕│有期徒│101年7│高雄地檢10│本院101年度│101年11│101年12│││駛致交通危│刑9月│月10日│1年度偵字│交易字第143│月28日│月18日│││險罪│││第20062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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