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5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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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59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信杰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27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信杰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1月19日19時2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停車格前,徒手持水泥塊丟擲 蕭榆桂 所有停放該處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左方車身及車門,致上開車輛左方車門板金多處凹損、A柱變形、玻璃及隔熱紙刮花(修復費用共計新臺幣1萬4072元)而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蕭榆桂。
因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於本院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冠豪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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