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93號原告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郭登全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 陳哲禎 核發支付命令,因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萬4,5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3,66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3,1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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