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5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57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任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姓名「 林昱任 」應更正為「林育任」。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姓名「林『昱』任」,顯係「林『育』任」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參諸前揭解釋,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毓筠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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