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6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寄高雄郵政70-2號信箱選任辯護人 曾劍虹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黃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