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簡字第18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桃簡字第18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宣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18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文宣 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罪名,除以下更正及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㈠犯罪事實欄第3-4行之「媽的」、「幹」等語,應更正為「媽的,跩屁啊,幹」等語。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應補充證據:偵辦 黃雅芬 遭妨害名譽案譯文、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
二、對被告陳文宣抗辯不採之理由被告於偵查中辯稱:我承認有說這些話,但我認為這樣的話不算侮辱等語。
㈠依被告之供述、告訴人黃雅芬之證述及證人 孫玉環 之證述,
可知,本案起因係被告女兒向社區主任及管理員指稱告訴人破壞公物,告訴人為維護己身清白方於社區大廳與被告、被告之妻、被告女兒等人生爭執,當時社區大廳約有15、16人。又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因為我們請小朋友向告訴人道歉,告訴人卻得理不饒人,我才生氣罵告訴人等語(偵卷14頁),可知,被告主觀上確有罵告訴人之意思。
㈡另被告客觀上有以「媽的,跩屁啊,幹」罵告訴人,而「媽
的」及「幹」,於我國通念均屬粗俗罵人之言語,「跩屁」則是形容一個人自以為是、不可理喻、很囂張的意思,3者結合後,確有強烈貶低他人之意思,而依被告年齡、智識不會不知上開字眼的含意。再者,告訴人因無法獲得被告女兒的道歉,已經要離開社區大廳結束紛爭,被告卻故意大聲以「媽的,跩屁啊,幹」,讓社區大廳之15、16人都聽到,故依當時客觀情狀,被告此舉會讓不明究理之人誤認告訴人的為人,亦會讓告訴人產生羞辱感,產生貶損告訴人名譽之結果。是以,被告辯稱不算侮辱云云,尚無可採。
三、量刑審酌被告未思以理性手段解決鄰居糾紛,在多位鄰居面前大聲罵告訴人,且迄未得告訴人原諒,所為自有不該,應予非難。次審酌本案起因為鄰居間之偶生磨擦,尚難認被告深具惡性,兼衡被告犯後態度、行為時年齡、大學畢業暨工程師之智識程度、自陳家境小康、婚姻家庭狀況及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内,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福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8821號被告陳文宣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居桃園市○○區○○路00號1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文宣因故與黃雅芬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6日18時56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進出之桃園市○○區○○路00號國際湯城社區大廳,以「媽的」、「幹」等語辱罵黃雅芬,足以貶損黃雅芬之名譽。
二、案經黃雅芬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文宣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孫玉環於偵查中之結證、證人即告訴人黃雅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25日
檢察官洪福臨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胡瑞芬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