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9號原告 葉輝 和訴訟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彥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寶山 即福寶行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4,85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731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3,則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910元(計算式:17731×1/3=5910,元以下4捨5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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