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25號原告佑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顯庭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郁京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648元,應徵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