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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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侵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侵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建忠選任辯護人孫嘉男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粘凱庭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