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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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號原告 彭綉景 被告 劉奕廷 被告 李怡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通知已於111年7月2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經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