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秩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屏秩易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處罰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屏秩
字第97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以拘留貳日。
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台幣(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
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裁處罰鍰2,000元確定,並通知應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
即民國97年2月24日起10日內繳納,惟被處罰人逾期迄未繳
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
留等語,並提出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之罰鍰經
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應易以拘留2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胡晏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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