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秩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潮秩字第73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度
潮警偵社字第097000550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
元。
扣案之K他命二小包一點三公克,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4月16日晚上10時56分許。
(二)地點:屏東縣○○鎮○○路○○○號前樓。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即K他
命(Ketamine)。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經警察當場查獲。
(二)被移送人於警訊時坦承不諱。
(三)扣案之K他命2小包1.3公克。
(四)扣案之K他命2小包1.3公克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
項第2款之查禁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
,併宣告沒入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唐明煌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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