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882號
聲 請 人 乙○○
      甲○○
      庚○○
      戊○○
      丁○○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等間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聲請
費為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
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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