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882號
聲 請 人 乙○○
甲○○
庚○○
戊○○
丁○○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等間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聲請
費為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
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