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3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張淑琄 即 黃允生 之繼承人債務人 蕭色 即黃允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黃允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零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玖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