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567號
原   告 甲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福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7,114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