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598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容吉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598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9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3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契約書及放
款帳卡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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