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14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憶茹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零陸元,暨其中新臺幣肆萬
陸仟玖佰參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