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157號

原告 柯凰麗

陳宥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 律師

上列原告柯凰麗、陳宥辰與被告 楊友霆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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