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259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思翰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7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思翰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貳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思翰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二)爰審酌被告任意擅入告訴人 何茜維李淑珍 住處,妨害告訴人居住之安寧秩序,所為實值非難,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鑰匙2支係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而複製,為被告所有並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幸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内,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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