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310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楊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叁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惠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2月13日止累計13,399元未給付,其中12,755元為消費款;64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310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惠珍│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12755││12月14日起││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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