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5463號債權人 張麗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佩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二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表明請求利率(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請併更正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