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185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
九日辯論終結,定九十九年八月四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併候核辦。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