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伍仟零陸拾捌元自民國97年1月7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並
繳納上訴費用1,500元。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具理由書狀,如
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