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93號原告 賴芳月 被告 許俊信 被告 李韋達 被告 陳崐復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83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王品惠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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